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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現行法律監督機制及其弊端

壹是法律監督體系不健全。雖然形式上有黨、國家機關、社會組織等多層次的監督體系,但實際上除了黨和社會組織之外,絕大多數的監督形式都是相關國家機關之下的“內部監督”,是自上而下的垂直監督。因此,往往很難從全社會,特別是自下而上進行監督,各種監督體系和每個體系內的不同方面缺乏相互制約和約束。

二是監管渠道不暢。雖然法律和制度規定了人民監督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權利,但由於缺乏具體的制度和措施,人民群眾只能了解有限的信息。即使人民群眾有意見,也往往因為渠道不暢而得不到及時反映和處理。

第三,監管標準不明確。從我國監督機制的歷史和現狀來看,是監督效率低下的重要原因之壹。是權責不清,規模不確定,關系復雜,相互推諉。在監管實踐中,監管的標準、方法和程序沒有從法律制度上明確規定。因此,監督主體很難有效行使監督權。有的還規定多種監督主體對同壹對象或同壹對象的同壹行為進行監督。其實就是名義上的,誰也不監督,互相推諉。無法實現。

總的來說,我國現行法律監督制度不適應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民主政治建設和加快現代化建設的需要。因此,完善和加強法律監督機制。是當前完善和加強法制建設的關鍵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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