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協商解決。《土地管理法》第16條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由此可見,公民之間發生宅基地糾紛,應首先通過協商處理。
2.進行行政和解。《土地管理法》第16條規定,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這說明當地政府有責任和義務處理公民之間的糾紛。
3、通過司法解決。《土地管理法》第16條: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說明通過協商和行政處理,不滿意的公民可以去法院起訴。
擴展數據
第十六條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或者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之前,任何壹方不得改變土地使用現狀。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土地管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