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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法律關系的主體是誰?

從法律關系的角度看,知識產權的外延是權利人和除權利人以外的義務人。當然,擁有知識產權的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在壹定條件下,也可以是非法人組織,或者直接歸國家所有。

1,原創知識產權的取得只能基於創作者的身份和資格,並且是以國家承認或授予為條件的。原始取得是指第壹代財產權或在不導致原所有權人權利的情況下取得財產權。

2.知識產權的衍生取得往往是不完全的或有限的,會導致幾個權利人分享同壹產品利益的情況。

在民法理論中,派生取得與原取得的區別在於兩個標準:意誌特征。權利來源。

3.知識產權法對外國人的主體資格主要奉行“有條件的國民待遇”原則。

國民待遇原則是國際知識產權制度的基本原則。這壹原則壹般有兩層含義:壹是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國際公約的成員國必須在法律上給予其他成員國的國民與本國國民同等的待遇;第二,對於非成員國的國民,只要其作品首先在該國出版(著作權法);或在國內有固定住所,或有經營場所實際從事工商業活動(工業產權法),也應享有與成員國國民同等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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