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權是指權利人將其應由代位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轉移給被代位人的壹種民事訴訟權利。在現實生活中,我們經常會遇到壹些合同糾紛、侵權等問題。如果相關當事人未能按時履行合同或賠償損失,受害方可以通過代位求償保護自己的權益。具體來說,代位權的適用範圍壹般包括以下幾種情況:1。合同糾紛:當壹方不按合同約定的條款或期限履行合同義務,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時,受害方可主張代位權;2.侵權行為:他人侵權行為侵害債權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時,債權人也可以主張代位權;3.其他:代位權也可以在其他適用法律下適用。需要註意的是,代位權只能由代位人行使,代位人需要為自己的損失通過其他訴訟權利主張自己的權益。
代位求償有期限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主張代位權的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即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位權人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履行損害賠償義務,但在不超過五年的期間內主張權利。超過時效期間的,不能主張代位權。
代位權是壹種常見的民事訴訟權利,其適用範圍包括合同糾紛、侵權行為等。在主張代位求償的過程中,需要註意時效期間等法律規定,及時采取法律措施維護自身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司法解釋第十壹條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提起代位權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債務人的債權合法;
(二)債務人怠於行使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
(三)債務人的債權已經到期;
(4)債務人的債權不專屬於債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