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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合並或者分立,原勞動合同無效。對嗎?

在用人單位合並或者分立的情況下,說原勞動合同無效是錯誤的。用人單位合並或者分立的,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合並或者分立的,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通過協商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勞動合同的變更應當以書面形式進行。勞動合同修改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壹份。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壹)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就試用期、培訓、保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內容進行約定。

中國人民代表大會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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