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包括兩種情況:壹種是虛偽和捏造。虛假編造信息是指現實中不存在的,由經營者為達到目的而憑空捏造的信息。經常有人說,產品的性能達不到就能達到;那些沒有生產能力,甚至沒有經營資質的,卻聲稱擁有;對於沒有申請專利的產品,或者沒有達到壹定資質認證的產品,就說獲得了認證。在這種情況下,宣傳者的主觀惡性是非常明顯的,這在市場經濟發展初期是常見的。當市場發展到壹定階段,完全虛構的宣傳行為,在容易被識破的時候就逐漸改變了。二是歪曲事實,不符合實際情況。“失真”是指沒有按照事物的真實面目出現,所以不符合客觀實際。我們發現,在這類案件中,宣傳者壹般采用誇大、模糊或片面的方式進行宣傳,不壹定構成完全欺騙,但經營者是在利用這些手段誤導消費者,使其產生誤解,從而影響購買決策,提高競爭優勢。
法律客觀性:
人民法院壹般會根據日常生活經驗、相關公眾的普遍關註程度、誤解的事實以及被宣傳對象的實際情況來認定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壹,足以引起相關公眾誤解的,可以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壹款規定的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壹)對商品進行片面宣傳或者比較;(二)科學上尚無定論的觀點、現象等。作為商品宣傳的確鑿事實;(三)以模糊的語言或者其他引人誤解的方式宣傳商品。以明顯誇大的方式宣傳商品,不足以引起相關公眾誤解的,不屬於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日常生活經驗、相關公眾的普遍關註程度、誤解的事實以及宣傳對象的實際情況,認定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