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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如何懲罰侮辱和人身攻擊?

法律分析:惡意人身攻擊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構成侮辱罪的,應當立案偵查。情節輕微的,不作為犯罪處罰。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誹謗、中傷他人名譽,對法人造成損害的,應當認定為侵犯他人名譽權的行為。侮辱法人名譽權可以構成民事侵權,但不構成侮辱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246條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除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以外,只有被告知的,才予以處理。

第九十八條

本法所稱告知後處理,是指被害人告知後才處理。被害人因受脅迫、恐嚇而無法告知的,人民檢察院和被害人的近親屬也可以告知。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壹)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開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證人及其近親屬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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