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NPC人大常委會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2。為了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有下列行為之壹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壹)利用互聯網造謠、誹謗或者發布、傳播其他有害信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或者煽動分裂國家、破壞民族團結的;
(二)通過互聯網竊取或者泄露國家秘密、情報或者軍事秘密的;
(三)利用互聯網煽動民族仇恨和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四)利用互聯網組織邪教組織、聯絡邪教組織成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明知是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信傳輸等技術支持的行為。,或者提供廣告宣傳、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