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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建造住宅區民法典》

違建的界定:在人口密集區,未經規劃部門批準或消防部門鑒定評估,利用房屋周圍標準以外的公共消防通道或逃生通道(即產權證上註明的面積)搭建具有公害的建築物或臨時建築。

未取得擬建工程規劃許可證,不符合城鄉總體規劃,擾亂社會生產生活秩序,汙染環境,嚴重影響消防通道安全的建築,稱為亂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286條

業主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相關行為應當符合節約資源和保護生態環境的要求。對於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實施政府依法實施的緊急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業主應當依法予以配合。

對任意傾倒垃圾、排放汙染物或者噪聲、違章飼養動物、違章搭建、占用通道、拒交物業費等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有權要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

業主或者其他行為人拒絕履行相關義務的,當事人可以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舉報或者投訴,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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