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涉外離婚中,當事人起訴他人並得到判決的,如果該國與我國簽訂了互認協議或者相關國際條約,我國可以承認該國的判決,不能在我國提起訴訟。如果該國沒有與中國簽訂相互承認判決的協定或國際條約,則該國的判決可以不被承認,由中國法院根據中國的法律進行審理並作出判決。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八十壹條外國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需要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承認和執行的,當事人可以直接向中華人民共和國中級人民法院和國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也可以由外國法院依照該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定,或者按照對等原則,請求人民法院承認和執行。
第二百八十二條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進行審查,認為外國法院作出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基本原則,不違背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利益,需要執行的,應當依照本法發布執行令。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基本原則或者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利益的,不予認可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