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必要合同也稱“非必要合同”,“必要合同”的對稱性不采取特定方式(包括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書面形式、有關機關核準的登記、認證、公證或第三方證明等)即可訂立的合同。).這種合同簽訂程序簡單,只要雙方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壹致,合同就成立。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469條規定,雙方可以書面、口頭或其他形式訂立合同。書面形式是指合同、信件、電報、電傳、傳真以及其他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可以通過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有形地表達內容的數據電文。,並且可以隨時檢索,都被視為書面形式。
《民法典》第483條規定,合同在承諾生效時成立,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