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土地保護規定:《土地管理法》第四條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第十九條。嚴格保護基本農田,控制非農建設占用農用地。第三十壹條。國家保護耕地,嚴格控制耕地轉為非耕地。第三十四條。國家實行基本農田保護制度。
3.基本農田保護規定:非農業建設不得占用基本農田(法律規定的除外);不得以退耕還林為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減少基本農田面積;不得占用基本農田植樹造林,發展林果業;不得在基本農田挖塘養魚和飼養畜禽,以及其他嚴重破壞耕作層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占用基本農田建設綠色通道和綠色隔離帶。而且禁止占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4.耕地保護規定:各級政府要嚴格保證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總量不減少;耕地總量減少的,在規定期限內組織開墾與減少耕地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繳納耕地開墾費,專項用於開墾新的耕地。而且非農建設必須節約用地,能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或者荒蕪耕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