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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讓我做個名義上的主管。

老板讓妳做名義上的主管,妳的職責如下:

1.監事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在公司違規操作的情況下,監事可能面臨法律風險;

2.名義上的監督人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即使監事沒有股份,違法行為也可能牽連監事;

4.監事任期三年,連選可以連任;監事會成員因任期屆滿或辭職不足法定人數時,原監事需要繼續履行職責;

5.監事違反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導致公司破產的,將承擔民事責任,在破產程序終結後三年內不得擔任任何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監事的義務和權利:

1.監督公司的財務活動,確保其合法合規;

2.審查公司財務報告,監督公司財務狀況;

3.監督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防止其損害公司利益;

4.要求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糾正違法或不當行為;

5.公司經營出現嚴重問題時,可以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6.對董事會和管理層的決定提出質疑和建議;

7.必要時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維護公司和股東的利益。

綜上所述,作為名義上的監事,妳將依法承擔監督公司合法經營的責任,面臨法律風險,即使妳沒有股份,違法行為也可能牽連個人;在三年任期內,或者監事會成員不足法定人數時,需要繼續履行職責。如果他們違反職責,公司將破產,他們還將承擔民事責任,並受到未來三年內不得在任何企業擔任高級管理職務的禁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148條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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