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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受理破產重整後多久會有結果?

法院收到申請後,應當在30日內作出裁定,批準並終止重整程序。

其他時間約會:

1.企業和管理人應當自人民法院裁定重整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人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重整計劃草案;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三個月;

2.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重整計劃草案三個月後召開債權人會議,對重整計劃進行表決;

3.表決後,企業應當在十日內向法院申請批準重整計劃;

4.法院應當在收到申請後30日內裁定批準並終止重整程序。

重整計劃未獲通過的,由法院裁定終結重整程序,宣告破產。

如果企業經營困難,想破產重整,需要向法院申請。法院需要在法定期限內做出裁定,決定是否準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條。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其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應當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的情形或者明顯喪失償債能力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規定進行重整。第五條依照本法啟動的破產程序,對債務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的財產發生效力。外國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破產案件的判決、裁定,涉及債務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財產,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對等原則進行審查,認為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基本原則,不損害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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