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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

法律分析:對土地權屬爭議的調查處理應以法律法規和土地管理規則為依據。從實際出發,尊重歷史,面對現實。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土地權屬爭議案件(以下簡稱爭議案件)的調查和調解;依法需要作出決定的,應當擬定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指定專門機構或者人員處理爭議案件相關事宜。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爭議土地所在地的縣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條。因建設工程施工和地質勘探需要臨時使用國有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應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準。其中,在城市規劃區內臨時使用土地,在報批前,應當經有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土地使用者應當根據土地權屬,與有關自然資源部門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簽訂臨時用地合同,並按照合同約定支付臨時用地補償費。臨時用地使用者應當按照臨時用地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築物。臨時使用土地的期限壹般不超過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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