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侮辱、誹謗公民、法人的名譽。
所以,在公共場所,包括在“朋友圈”咒罵或侮辱他人,是法律絕對禁止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1,寫信或者以其他方式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2.公開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3、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試圖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受到公安機關處罰的;
4.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證人及其近親屬的;
5.多次發送淫穢、侮辱、威脅或者其他信息,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6.偷窺、拍照、偷聽或傳播他人隱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