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山西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壹條。
收養未登記嬰兒的,應當由收養人或者收養機構向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
第二十二條公民個人收養,且未進行戶口登記的,收養人可以憑本人戶口簿、身份證和民政部門出具的《收養證明》,向收養人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
第二十三條社會福利機構收養的棄嬰,應當持棄嬰收容登記表、公安機關出具的棄嬰撿拾證明、社會福利機構收養資格證明等相關材料,向該機構集體戶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出生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