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業單位事假扣工資有五分。如下所示:
(1)工作人員全年請假不超過20天的,原工資照常發放;
(2)員工壹年內請假超過20天的,超過請假天數的工資按其基本工資的70%計發;
(3)員工壹年內請事假超過30天的,超過天數的工資按基本工資的50%計發;
(4)如果工作人員的年度事假累計超過60天,超過幾天的工資將被停發;
(5)員工擅離職守,按曠工處理。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九條。
機關事業單位已安排年休假,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工作人員,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壹)因個人原因未休年休假的;
(2)累計事假已超過本人應休年休假天數,但不足20天。
二。事業單位事假可以休多久?
事業單位每年休假不得超過20天。工作滿1年但不滿10年的職工,享受5天年假;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工作人員應休年休假當年日工資收入的計算方法為:本人年工資收入除以全年帶薪天數(261天)。國家工作人員的年薪收入為本人全年應支付的基本工資、國家規定的津貼補貼和年終壹次性獎金之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薪收入為本人全年應繳納的基本工資、國家規定的補貼和績效工資之和。其中,國家規定的補貼不包括根據住房和用車制度改革直接支付給工作人員的貨幣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