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 65438+10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高級法院與香港特別行政區在深圳簽署《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委托送達民商事司法文書的安排》。再如,1999年6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沈德詠與香港特別行政區律政司司長梁愛詩在深圳簽署了《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
最高人民法院與香港特區政府之間於1998簽訂了《關於民商事司法文書送達的安排》;1999簽署了《相互執行仲裁裁決安排》;2006年,簽署了《關於相互承認和執行當事人協議管轄的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
2001最高人民法院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簽署了《關於民商事司法文書送達和委托取證的安排》。2006年簽署了相互承認和執行生效判決的安排;2007年6月30日,65438+2007年10月30日,簽署了《關於相互承認和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約定由各方在各自職權範圍內處理此事。
但在區際司法協助、區際證件認證、區際兒童收養、區際撫養(扶養)費追繳、被拐賣兒童的區際返還等領域,協商和簽署程序尚未啟動。
對於臺灣省:
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涉臺民事訴訟文書送達規定,最高人民法院6月1998+10月關於人民法院承認臺灣省民事判決的規定,2009年4月關於該規定的補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