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結構分為頭、體、尾三部分。各部分的具體內容如下:
第壹部分包括:制作機構、語種名稱、編號、當事人基本情況、案由、審判過程等。
正文包括:案件事實、處理理由(請求)和處理意見(請求);
尾部包括:說明相關事項、簽名、日期、印章、備註。
法律文書的主題:它是文書制作的目的和中心思想,在文書制作中起著指導和命令全文的作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二十條起訴狀應當提交人民法院,並按照被告人數提交副本。
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壹百二十壹條起訴狀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和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和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四)證據及其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