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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單位施工不合格的處罰是什麽?

法律分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承包單位將工程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的,將被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接工程的,予以取締,並處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第三十三條實施建設工程監理前,建設單位應當將委托的工程監理單位、監理內容和監理權限書面通知被監理的建築企業。

第三十四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監理範圍內承擔工程監理業務。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根據建設單位的委托,客觀、公正地執行監理任務。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承包商、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供應商不得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工程監理單位不得轉讓工程監理業務。

第三十五條工程監理單位未按照委托監理合同的約定履行監理義務,或者未按照規定對應當監理或者檢查的工程進行檢查,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工程監理單位與承包單位串通,為承包單位謀取非法利益,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與承包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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