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央稅收。如消費稅、關稅和車輛購置稅,100%歸中央財政所有。
(二)中央和地方政府享受稅收。如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由中央和地方政府按比例分享。
③地方稅。如營業稅(不含鐵道部和銀行總部繳納的營業稅)、資源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土地增值稅、耕地占用稅、煙葉稅、房產稅、車船稅、印花稅、契稅和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等,中央財政不分擔。
中國18稅收立法
1.《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自9月1980起施行)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2008年6月38日+10月38日+0日生效)
3.中華人民共和國* * *和國家車船稅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稅法
6.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噸稅法
7.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
8.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
9.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
10.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法
11.中華人民共和國* * *和國家契稅法
12.《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中尚未立法的六個稅種:增值稅、消費稅、土地增值稅、關稅、房產稅、土地使用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壹條
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稅務機關依法征收的各類稅收的征收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壹百四十五條
稅種的設立、稅率的確定和稅收征管等基本稅收制度只能由法律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