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際控制人的法律責任:1。在特定情況下,營利性法人的實際控制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營利性法人的實際控制人不得利用其關系損害法人利益,利用其關系給法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2.在壹定情況下,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實際控制人控制多個子公司或關聯公司,並濫用控制權使多個子公司或關聯公司財產邊界不清,財務混亂,利益相互輸送,公司失去人格獨立性,成為逃避債務、非法經營,甚至犯罪的工具, 可以結合案件事實,否定子公司或關聯公司的法人人格,責令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3.配合法院調查詢問為了查明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和履行義務能力,可以傳喚被執行人的實際控制人到人民法院調查詢問。被調查詢問人的實際控制人經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絕到場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場。4.在某些情況下,他會因為不誠實而受到懲罰。對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的市場主體,實際控制人將依法依規進行失信懲戒,相關失信行為記入其個人信用記錄。5.特定情形下的刑事責任個別企業的實際控制人設立公司實施犯罪行為,操縱公司的決策過程,使公司完全喪失獨立性,成為實際控制人的工具或外殼,嚴重損害刑法保護的法益。實踐中可能會判定企業實際控制人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股東濫用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款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