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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處理違反規劃建設的行為

法律分析:1。非法占用集體土地或者農用地進行建設處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予以沒收,可以並處罰款;對非法占地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沒收;好吧。

3.歷史遺留違法建築的處理及原因:由於歷史和社會原因,存在大量未辦理用地手續或規劃手續的居民住宅。在這種情況下,不宜處理違章建築,尤其是在房屋征收和土地征收中。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精神和原則,應當組織規劃、土地、執法等部門對未辦理通關手續的建築物進行認定,認定合法的,應當給予補償。但不排除有些地方為了實現拆遷速度,會對壹些歷史原因形成的違章建築進行強制拆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十四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

直轄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由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審批。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和國務院確定的城市的總體規劃,經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核後,報國務院審批。其他城市的總體規劃,由城市人民政府報省或者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五條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報上壹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上壹級人民政府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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