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第四十五條國務院市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政府采購合同必須具備的條款。
第四十六條采購人與中標、成交的供應商應當自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中標成交通知書對采購人和中標成交供應商均具有法律效力。采購人在中標或者成交通知書發出後改變中標或者成交結果的,或者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放棄中標或者成交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負責編制部門預算的部門應當在編制下壹財政年度部門預算時,列出本財政年度政府采購的項目和資金預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匯總。部門預算的審批應當按照預算管理權限和程序進行。
第三十四條采用邀請招標方式采購貨物或者服務的,采購人應當以隨機方式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中選擇三家以上的供應商,並向其發出投標邀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