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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他人要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

虐待他人可能涉及以下三種法律後果:

1,承擔刑事責任,即涉嫌誹謗罪。

根據法律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只要是捏造事實,情節嚴重,都可以追究責任。

2、承擔治安管理處罰的責任,即行政拘留等。

法律規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3、民事侵權責任,即賠償損失等。

根據法律規定,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公布他人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開醜化他人人格,或者以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壹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犯公民名譽權。即使內容屬實,只要是法律禁止公開宣傳的,損害他人人格、名譽的,名譽權侵權也可以構成名譽權侵權。

對此,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後果和影響,確定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開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

刑法

第246條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除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以外,只有被告知的,才予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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