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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資多久,拖欠工資多久?

用人單位應當在自然月結束後30日內結清工資,超過30日即構成拖欠工資。

工資是員工的工資,由員工在有時間規則的固定工作關系中支付。是用人單位或法定用人單位根據法律、行業規定或與員工的約定,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員工的勞動報酬。它是勞動報酬的壹種主要形式。

由用人單位承擔或者支付給職工的費用不屬於工資,包括社會保險費、勞動保護費、福利費、解除勞動關系時支付的壹次性補償費、計劃生育費以及其他不屬於工資的費用。用人單位制定、修改或者決定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關系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與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在執行規章制度和重大問題的過程中,工會或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修改完善。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予以公示或者告知。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

(壹)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 *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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