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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則》規定,當事人可以就民事法律行為的處理達成協議。

《民法通則》規定,當事人的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采取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壹百三十五條和國家法律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采取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特定形式的,應當采用特定形式。

第壹百三十六條民事法律行為自成立時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行為人未經法律規定或者對方同意,不得變更或者終止民事法律行為。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壹百三十七條和國家法律,在對方知道其內容時生效。非對話的意思表示到達對方時生效。

數據電文形式的非對話意思表示,相對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數據電文自進入特定系統時生效;未指定具體系統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數據電文進入其系統時生效。當事人對數據電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時間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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