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地下埋藏物相關法律內容:壹切埋藏物或隱藏物,如任何人不能證明其所有權,且發現純屬偶然,則埋藏物”法國民法采用發現人取得所有權的原則。即在自己的土地上發現的埋藏物屬於自己;在他人土地上發現的埋藏物,壹半歸發現者,壹半歸土地所有者。發現漂浮物、埋藏物或者隱藏物的,參照尋找遺失物的有關規定執行;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五條
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的所有權不隨其附著的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改變而改變。
二、地下埋藏物有什麽特點?
1.主人不詳。埋藏物有明確所有人的,應當歸所有人所有;被埋葬人不享有該物的法定所有權的,不能通過埋葬的行為取得該埋藏物的所有權;如果這些東西有主人;應當歸所有,無主則為埋藏物;
2、埋在其他東西裏,且不明顯,否則,屬於遺失物;
3.埋藏物壹般是動產,不動產壹般不存在埋藏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下、內水和領海中遺留的壹切文物,屬於國家所有。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石窟寺屬於國家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