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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政法規定。

漁政法規定。

釣魚執法違法,行政法明文禁止行政執法人員執法“釣魚”:行政執法人員在調查取證時,應當全面、客觀、公正;不得以利誘、欺詐、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手段收集證據,不得偽造、隱匿證據;不得指派無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調查取證;暫時扣留的物品不收取保管費。確保執法手段的合法性、正當性,通過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違法事實的依據。釣魚執法,英美稱之為執法陷阱,這是英美法系中的壹個特殊概念。和正當防衛壹樣,是當事人無罪的理由。從法律角度來說,當事人沒有違法的意圖,是被執法人員引誘從事違法活動的。當然,國家不應該懲罰這種行為。這種行為如果運用不當,會導致犯罪,引發嚴重的社會問題。釣魚執法是政治道德敗壞道德的必然表現。行政執法中的“釣魚執法”類似於刑事偵查中的“誘惑偵查”或“誘惑取證”。壹些案情復雜、取證困難的案件,往往采取釣魚執法的方式。美國是實施釣魚執法比較多的國家,留下了很多著名的案例。但是釣魚執法有些誘導性,壹直以來都有爭議。世界各地的執法機構也使用類似的手段,比如警察扮演癮君子向毒販購買毒品。

釣魚執法危害

1.損害了法律的尊嚴。

2.敗壞了政府的公正形象。

3.疏遠了幹群關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四條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並填寫預定格式和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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