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判決沒有“有效期”。生效的裁判文書具有確定性和約束力,就具體權利義務作出的判決對當事人和法院具有約束力,除非被後續程序推翻。如果是生效的給付判決,壹方不履行義務,另壹方需要主動申請執行,申請期限為2年。法院的裁判文書有兩個效力,壹個是法律效力,壹個是執行效力。法院作出的裁判文書壹旦生效(上訴期屆滿後未上訴的壹審判決和已終審的二審判決發生法律效力),除非依法撤銷,否則具有永久法律效力。裁判文書具有強制執行效力,是指如果債務人拒不履行裁判文書規定的義務,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執行,但債權人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提出申請,否則將喪失申請執行的權利。申請執行的期限為兩年,從法律文書規定的履行期的最後壹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限的最後壹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沒有規定履行期限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六十八條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的規定執行期間。申請執行期因達成正在進行的和解協議而中斷,該期限從和解協議中約定的履行期的最後壹天開始重新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