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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調解時承認的事實可以作為證據嗎?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法院調解過程中承認的事實可以作為證據。

法律分析

證據是證明案件事實的依據,證據問題是訴訟的核心問題。壹切訴訟活動實際上都是圍繞著證據的收集和運用而展開的。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在司法審判中,決定案件的事實。也稱為證據事實。證據事實的形式,如證人證言、物證等。,也叫證據,也叫證據來源和證明手段。訴訟證據與科學研究或日常生活中的證據的區別在於,前者納入訴訟活動的範圍,受程序法規範的規範和制約。在訴訟中,證據是定案的依據。只有正確認定案件,才能正確適用法律,正確處理案件。因此,證據問題壹直是訴訟中的關鍵問題。證據制度的研究已經形成了壹門學科,稱為證據科學或證據法學。書證和物證都是以物品或文字形式存在的物證。物證是在犯罪中使用的或者與犯罪有關的,能夠證明犯罪和犯罪的有關情況,如作案工具、贓款、血跡、指紋、腳印等。書證是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文件或其他書面材料,如毒品犯罪分子之間的通信往來;文件、書籍等。被腐敗的罪犯改變了。物證的特點是沒有任何主觀性,只是以其客觀存在證明案件事實。物證必須妥善保管,才能保持其原始形態。無法保持原狀或者物證可能滅失的,行政機關必須采取措施予以保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 *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事實和調解結果。調解書由審判員和書記員簽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簽字後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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