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煙花爆竹生產、銷售、儲存、運輸和燃放的安全管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由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實施。公安機關是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的主管機關。
市、區應當建立由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質量技術監督、交通運輸、市政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門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組織組成的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協調機制,按照職責分工履行各自職責。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基層組織應當協助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做好煙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開展合法、文明、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活動。
中小學校要對學生進行文明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教育。
廣播、電視、報紙等新聞媒體應當做好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傳教育工作。
第五條市、區人民政府對舉報非法生產、銷售、儲存、運輸煙花爆竹的人員給予獎勵。
第六條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可以召開居民會議、村民會議、業主會議,依法制定本居住區燃放煙花爆竹公約,並組織監督實施。居民、村民和業主應當遵守本公約。
第七條賓館、酒店、婚慶服務經營者等單位應當承擔各自經營活動範圍內的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責任,按照國家和本市的規定做好安全防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