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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取通知書回執怎麽寫

收監通知書是罪犯到達監獄服刑時,監獄發給罪犯親屬的法律文書。是指監獄依照法定程序將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罪犯收監的活動。監禁意味著刑罰執行的開始,是壹項嚴肅的執法活動,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羈押罪犯的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執行通知書和人民法院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判決書之日起壹個月內,將罪犯送交監獄執行。人民法院將罪犯交付監獄執行刑罰時,還應當送達必要的法律文書,包括人民檢察院起訴書副本、人民法院判決書、執行通知書和結案登記表。罪犯被交付執行時,沒有收到上述法律文書,不得收監。上述文書不齊全或者記載有誤的,作出具有世界效力判決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補充或者補正,可能導致錯誤監禁的,不予受理。罪犯收監後,監獄應當通知罪犯親屬,通知應當自收監之日起五日內發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罪犯被交付執行時,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將有關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

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依法收監執行。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交付執行前剩余刑期不足三個月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

少年犯應該在少年管教所接受懲罰。

執行機關應當及時將罪犯收押,並通知罪犯的家屬。

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執行期滿,由執行機關發給釋放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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