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個人盜竊公私財物達到500元以上不滿2000元的,認定為“數額較大”;
2、個人盜竊公私財物達到五千元以上至二萬元的,視為“數額巨大”;
3、個人盜竊公私財物達到3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認定為“數額巨大”;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盜竊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盜竊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法院在審理盜竊案件時,可以根據當地的經濟發展和社會治安情況進行綜合判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盜竊公私財物的標準如下:
(壹)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超過500元至2000元的,視為“數額較大”。
(二)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五千元以上至二萬元的,視為“數額巨大”。
(三)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3萬元以上至10萬元的,定為“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情況,結合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範圍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特別巨大”的標準。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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