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舉屬於濫用職權的範疇。從法律上講,學校是事業單位,不是執法部門,國家也沒有賦予學校罰款的權利。只有國家行政機關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授權組織具有行政主體資格,才有行政處罰權。
學校作為事業單位,不具備行政處罰權,包括對學生進行罰款的權利。刑法中規定了罰金。只有法院才有資格行使這壹司法處罰權,其他任何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都無權行使,否則就是非法的。
無論罰款有沒有用,罰款的使用是否規範,學校都無權對學生罰款,也不符合教育的科學原理。對學生既需要激勵教育,也需要懲罰教育,全國所有學校都應該停止這種罰款制度。
對學生罰款是違法的。《教育法》規定,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履行維護受教育者、教師及其他從業人員合法權益的義務。學生的合法權益包括學生的財產權,學校和教師對學生財產權的侵犯主要有損害學生財產、沒收學生財產、亂罰款、亂收費等。
學生對學校沒有法律依據的罰款要求完全可以駁回。如果學校以此為由對學生進行處罰,被處罰的學生可以有兩種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學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需要註意的是,訴訟的性質是行政的,不是民事的。因為學校在處罰學生這件事上是在行使行政權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第七十八條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費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退還所收取的費用;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