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申訴人對不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立案通知書後七日內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安全機關應在接到復議申請後七日內作出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訴人。申訴人對不立案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後七日內向上壹級公安機關申請復核,上壹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核申請後七日內作出決定。上級公安機關撤銷不立案決定的,下級公安機關應當執行。
虛假訴訟案件受理流程如下:1。報案人向公安機關提交其掌握的證明其他單位和個人實施虛假訴訟的材料。2、公安機關結合材料,依法初步判斷是否符合立案條件,對符合的,需要立案。對於不滿意的,很可能不會立案。
綜上,是邊肖對虛假訴訟案件公安機關三年不立案,不開回執問題的回答。希望能幫到妳。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刑事案件除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由公安機關偵查。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進行法律監督的過程中,可以對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犯罪行為立案偵查。,侵犯公民權利,破壞司法公正。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重大刑事案件,需要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立案偵查。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