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條:機動車應當在規定的地點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機動車;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劃定的停車泊位除外。在道路上臨時停車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條: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共建築、商業街區、居住區、大(中)型建築等。,應配備或增設停車場;停車位不足的,應當及時改建或者擴建;投入使用的停車場不得擅自停車或改作他用。在城市道路範圍內,政府有關部門可以在不影響行人和車輛通行的情況下施劃停車泊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三條住宅區內的道路、綠地、公共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第74條第3款規定,占用業主所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