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結合上述法律,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獲得經濟補償。
關於經濟補償的規定:
1.因拖欠工資被單位辭退的,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2.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給勞動者。
3、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
4、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綜上所述,單位拖欠工資的,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
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