詢問義務主體:凡與未成年人有密切接觸的單位均為詢問義務主體,包括:學校、幼兒園及其他教育機構;校外培訓機構;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兒童福利機構等未成年人安置救助機構。
嬰幼兒護理服務機構和早期教育服務機構;校外托管和臨時托養機構;家政服務機構;為未成年人提供醫療服務的醫療機構;負責未成年人教育、訓練、監護、救助、護理、醫療的其他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
工作人員範圍:從最有利於未成年人的角度來說應該寬大,既包括管理人員,也包括普通員工,既包括正式員工,也包括勞務派遣員工,既包括長期員工,也包括臨時員工。
就業咨詢的積極意義:
刑法中的禁止就業往往是針對某壹特定罪犯的。評估是否具有危險性,是否應當判處禁止從業,是壹種事後處置。在《未成年人保護法》第62條規定的入職查詢制度中,審查對象由單壹的被告人變為所有相關行業的求職者和入職者。
從犯罪預防的角度看,在事件發生前,通過相關單位依法履行職務查詢義務,提前禁止部分“高危人群”參與相關單位的職業,是壹種先在性、普遍性、預防性的特征。
從公司的角度來說,可以為公司在未來節省大量不必要的開支,避免就業隱患,降低招聘、培訓、再培訓的相關成本,更重要的是為公司采用可靠的人才,避免公司和客戶受損,從而促進公司產生更大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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