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第八十壹條利用極端主義實施下列行為之壹,情節輕微,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壹萬元以下罰款: (壹)強迫他人參加宗教活動,或者強迫他人為宗教活動場所、宗教教職人員提供財物或者服務的;(2)通過恐嚇或騷擾將其他民族或其他信仰的人從其居住地趕走;(三)以恐嚇、騷擾等手段幹擾他人與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交往、同居的;(四)以恐嚇、騷擾手段幹涉他人生活習俗、方式和生產經營的;(五)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六)歪曲、誹謗國家政策、法律和行政法規,煽動、教唆抵制人民政府依法行政的;(七)煽動、脅迫群眾損毀或者故意損毀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等國家法律文書以及人民幣的;(八)煽動或者脅迫他人以宗教儀式代替結婚、離婚登記的;(九)煽動或者脅迫未成年人不接受義務教育的;(十)其他利用極端主義破壞國家法律制度實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