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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法律利益沖突

在這種情況下,我們需要逐壹分析第壹種法律關系,然後從中得出結論。首先,張的刑事責任不會重復。他持偽造的公證書到房產行政管理部門辦理過戶手續。房產部門未經嚴格審查,將房產錯誤登記在張名下。這是壹系列問題的根源。作為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壹個房地產的產權變更,必須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認真嚴格的審查,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這也是對所有其他具體行政行為的要求。但父母是否死亡,可以通過調查公安機關和當地社區,甚至走訪涉案房屋來發現。公證文書可以通過帶印章的司法局或公證處調查,甚至電話咨詢來避免,但是這麽容易發現的問題,真的沒有發現,導致偽造的公證文書換成真實的房產證,然後騙取巨額貸款。房地產部門對此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其次,作為銀行,銀行的貸款被騙並沒有過錯,已經盡到審查貸款抵押物的責任,因為產權證的真實性掩蓋了之前所有的欺騙和虛假,銀行不可能也沒有義務和責任再次審查。那麽,既然銀行沒有過錯,其抵押貸款行為就是善意抵押,從法理上講與善意取得相似。毋庸諱言,張母親的合法民事權益受到侵害,其合法利益受到保護是理所當然的。不要以為負責的是抵押給銀行的房子,還有壹個行政單位的行政賠償責任問題,就是房產部門的錯誤行為是壹系列問題的原因,所以承擔行政賠償責任。也就是說,國家賠償的問題,如果能通過協調解決當然可以,否則就需要通過行政賠償訴訟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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