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執行依據無支付內容或支付內容不明確。如果沒有給付內容,比如確認判決,判決內容只是為了消除當事人之間關於權益歸屬的爭議。給付內容不明確,包括義務履行主體和給付對象,導致執行的不確定性。2.申請執行的內容與執行依據的內容不壹致。比如執行依據決定行為的履行,當事人要求對方給付金錢,申請內容無根據。3、法律文書未生效。未生效的法律文書因其不確定性而不具有強制執行效力,但這種不確定性的障礙可以在其效力被確認後消除,當事人可以在法律文書生效後再次向法院申請執行。因此,在執行階段發現執行依據不成立時,駁回執行申請是適當的。4.本院重復立案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壹方不履行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的,另壹方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被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被申請人提供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合議庭應當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
(壹)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二)決定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依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向仲裁機構隱瞞足以影響公正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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