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采購主體的特定性。政府采購的主體,也稱采購主體,是依靠國家財政資金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不包括國有企業。
(3)采購活動的非商業性。政府采購是非商業采購,不以盈利為目的,也不是為了出售而購買,而是通過購買的方式向社會提供政府部門或公共利益的消費品。
(4)采購對象的廣泛性。政府采購的對象包羅萬象,包括標準產品和非標準產品,有形產品和無形產品,低值產品和高值產品,既有軍用產品也有民用產品。為了便於統計,國際慣例是將采購客觀化按性質分為貨物、工程和服務三類。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第七條政府采購應當實行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相結合。集中采購的範圍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購目錄確定。
中央預算內政府采購項目的集中采購目錄由國務院確定並公布;屬於地方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的集中采購目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機構確定並公布。
列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應當實行集中采購。
第八條政府采購限額標準,屬於中央預算內政府采購項目,由國務院確定並公布;屬於地方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機構確定並公布。
第九條政府采購應當有助於實現國家經濟和社會發展政策目標,包括保護環境、支持欠發達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促進中小企業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