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發:中國人民銀行中國人民銀行法律部發文號:銀條發[1997]第21號中國人民銀行深圳經濟特區分行辦公室:妳廳《關於查詢、凍結監管機關銀行存款的請示》(任申銀條發[1997]6號)收悉。經研究,答案如下:1。《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以下簡稱《商業銀行法》)是全國人大通過並頒布的國家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督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由國務院頒布實施,屬於行政法規,其法律效力低於《商業銀行法》。規定中關於監察機關可以查詢與案件查處有直接關系的人員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以及“可以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暫停支付”的內容與商業銀行法的有關規定相沖突,應當予以無效。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制定和頒布的地方性法規,不得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NPC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制定法規在深圳經濟特區實施的決定》分別授權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制定法規,但必須符合憲法的規定和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據此,深圳市人大頒布的《深圳經濟特區行政監督規定》中有關銀行協助凍結、扣劃單位存款和查詢、凍結、扣劃個人儲蓄存款的內容,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相抵觸,應屬無效。各金融機構在履行協助執行義務時,必須嚴格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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