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十條在下列情形下可以規避技術措施,但不得向他人提供規避技術措施的技術、裝置或者部件,不得侵犯權利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壹)提供已經發表的少量用於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學研究人員使用,但該作品不能通過正常渠道獲得的;
(二)以閱讀障礙者能夠感知的無障礙方式向閱讀障礙者提供已經發表的作品,但該作品不能通過正常渠道獲得,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3)國家機關依照行政、監督和司法程序執行公務;
(四)測試計算機及其系統或者網絡的安全性能;
(五)加密研究或計算機軟件逆向工程研究。
前款規定適用於對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