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1992頒布的《婦女權益保障法》首次在立法上規定了生育子女的權利,其第51條規定:“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和不生育子女的自由。”2002年實施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17條規定:“公民有生育子女的權利,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實行計劃生育有同等責任。”《婚姻法》第16條規定:“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基於對生育權主體的不同理解,我國學者也對生育權的概念發表了自己的見解,主要有:(1)生育權是已婚婦女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和不生育子女的自由。(2)夫妻生育權是指基於合法婚姻的夫妻在壹定歷史條件下決定是否生育、何時生育以及如何生育的權利。(3)生育權是已婚婦女和其他婦女決定是否生育和如何生育子女的人身權利。(4)生育權是所有公民,無論男女,無論已婚未婚,無論成年還是未成年,平等享有的壹項人格權。生育權是指具有合法婚姻關系的男女依照法律規定決定是否生育子女、何時生育子女以及生育子女數量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解釋指出:“國家實行計劃生育不是對公民的強制義務,而是倡導義務,主要是國家引導,群眾自願,所以要從鼓勵和倡導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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