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賦予用人單位統籌安排年休假的權利,用人單位應當合理利用這壹權利,實現對職工利益和自身利益的統籌考慮。對於員工帶薪年假,統籌安排。單位經職工同意可以跨壹年安排職工帶薪年休假,同時可以選擇在淡季和法定節假日前後統壹安排職工帶薪年休假,與自身生產管理相統壹;用人單位應當對年假、病假和其他休假進行分類管理。用人單位給予員工的年休假天數高於法定標準的,分為國家法定休假和公司福利休假,休假順序明確為法定第壹,福利第二。對於員工的工齡可以實行自行申報制度,但同時要要求員工提供相應的憑據來認定員工的累計工齡,累計工齡的證明最好由政府機構出具;定期清理檢查年假,及時補足未使用的年假及其工資,避免承擔相應的法律風險。
法律客觀性: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五條規定,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年休假。職工應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按照職工日工資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