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否存在侵權行為?
判斷被控侵權行為是否存在,主要看其是否未經軟件著作權人許可,以任何方式復制、發行、出租、展示、表演、展示、播放、傳播、拍攝、改編、翻譯、匯編其軟件,或者超出著作權人許可範圍使用其軟件。
第二,是否構成實質相似。
如果被控侵權行為存在,則需要進壹步判斷被控侵權軟件與原告軟件是否存在實質相似性。實質相似是指被控侵權軟件與原告軟件在表達上有相似之處,並且這些相似之處足以使普通用戶認為是同壹軟件或者類似軟件。在判斷實質相似性時,需要考慮軟件的整體結構、功能和代碼。
總而言之:
軟件著作權侵權的認定標準是判斷軟件著作權侵權糾紛的重要依據。在實際應用中,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綜合判斷,以確定被控侵權行為是否構成侵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有下列侵權行為之壹的,應當根據情節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壹)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播放、匯編、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此,在軟件著作權侵權糾紛中,如果被控侵權行為存在且構成實質相似,那麽被告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