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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安置房產證辦理

法律主觀性:

不是,安置房是政府在進行城市道路建設和其他公共設施建設項目時,為安置被拆遷居民而建造的房屋。安置的對象是城鎮居民的拆遷戶,包括征地拆遷的農民。隨著城市建設和發展的進壹步加快,迫切需要政府建造盡可能多的安置房來滿足拆遷戶的需求。小產權房不屬於安置房。小產權房是指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不繳納土地出讓金,其產權證不是由國家房管部門頒發,而是由鄉鎮政府或村政府頒發,也稱為“鄉產權房”。“小產權房”不是壹個法律概念,而是人們在社會實踐中形成的約定俗成的稱謂。這種房子沒有國家頒發的土地使用證和預售許可證,購房合同也不會在國土房管局備案。所謂的產權證並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城鎮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在限定的建設標準和租金水平下租住的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可以通過新建、改建、收購、長期租賃等方式籌集,可以由政府投資建設,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和社會力量建設。公租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住房。

法律客觀性: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三十八條

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

(壹)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條件的;

(二)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

(四)未經其他* * *人書面同意,* * *擁有房地產的;

(五)權屬有爭議的;

(六)未依法登記並取得權屬證書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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